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8-21     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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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2-05
  • 发布日期:2024-12-05
  • 文  号:攀仁府办规〔2024〕2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CRHQZFR2025017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仁府办规〔2024〕2 号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攀枝花市仁和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用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规范水权交易活动,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保障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用水权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流转的行为。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 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公正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居民生活、生态环境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权交易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用水权交易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用水权交易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水权回购、水权收储等多种类型。

第六条 区域水权交易是政府之间的交易,指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作为交易主体,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结余或预留水量为标的,与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取水权交易是指通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指标,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第八条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是灌区或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间开展用水权交易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灌溉用水户有偿转让用水权的行为。

第九条 用水权回购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社会投资主体等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对用水户节余的用水权有偿收回行为,其主要形式包括:

(一)对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形成的节约水权进行回购;

(二)对社会资本投资节水改造形成的节约水权进行回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的用水权,可以用于用水权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用水权交易。

第十条 用水权收储是指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单位依法收回用水权,并统筹调控,科学配置,高效利用。

(一)对政府投资节水改造形成的节约水权进行无偿收回;

(二)由政府直接出资,并委托相关单位对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形成的节约用水权进行回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储的取用水权,可以用于用水权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用水权交易。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

(一)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时,向区域外转让水权的;

(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或产生重大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用水权交易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均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灌溉用水户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当同一用水权交易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规定的交易平台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单向竞价:当同一用水权交易标的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时,可采用单向竞价方式,即交易主体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报价,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采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提交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水权交易前,交易主体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交易申请。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交易主体才进入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流程。

(一)区域水权交易的,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或单位应向交易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并按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规则提交交易资料。区域水权交易涉及区域、流域水资源配置或相应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整的,还应取得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二)取水权交易的,取水权交易转让方应当向其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规则提交交易资料。

(三)对于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需审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按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规则提交交易资料,自主开展交易;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应报水利工程灌区管理单位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水权回购的,交易主体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提交申请,并按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规则提交交易资料。

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提交用水权交易申请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权交易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用水权交易申请通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交易主体应按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规则向系统提交申请,列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水源类型等,提供用水权相关权属凭证、审批部门(机构)认可的允许开展交易的材料等。

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审核后,对交易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的予以驳回并告知;对符合交易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其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

交易协议应明确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交易成立后,交易主体双方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和申领交易鉴证书,将交易结果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水权变更或备案手续。区域水权交易办理备案手续;交易期限超过1年的取水权交易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交易期限超过1年的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办理备案手续。

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还应当按规定变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水许可、水资源使用权证等权属凭证。

第十八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交易平台提出调解申请、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应将协商、仲裁或判决结果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第四章  交易价格和期限

第十九条 用水权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具备相应能力机构的评估价可作为协商的基准价或挂牌价。定价基准价或挂牌价应当综合考虑节水或工程运行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区域水权交易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交易费用后,归转让方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自有资金回购水权的,其再交易收益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政府委托工程管理单位收储水权的,其在交易收益扣除委托交易费后归政府所有,并应返还收储(回购)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区域水权交易支出费用由区财政支出;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支付;用水权回购费用由回购方进行支付;政府委托相关单位收储水权的,由收储(回购)基金账户支出给委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用水权交易期限应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衔接,一般不超出水资源使用权属凭证等明确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用水权交易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开展延续交易的,应重新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用水权交易。不再延续交易的,用水权自动归还转让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理权限内的用水权交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用水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对交易方案及其材料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审核以及交易资格批准;

(二)规范用水权交易分级查核备案管理;

(三)涉及用水权变更的,应指导交易双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水资源使用权证等权属凭证的申请或变更手续;

(四)涉及第三方供水的,告知成交双方的供水管理单位;

(五)受理、调查和处理水权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审核: 李龙凤   责任编辑: 李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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