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8-07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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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7-31
- 发布日期:2025-07-31
- 文 号:攀办规〔202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攀办规〔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建设氢能产业示范城市、全国重要清洁能源产业基地,抢占氢能产业未来新赛道,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示范应用好、配套设施完善的氢能产业体系,助力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根据《四川省进一步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7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涉氢企业或机构:
(一)管理团队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二、政策措施
(一)降低用氢成本
1.对新改扩建35MPa、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按照获得省级奖励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建移动式撬装加氢站(日加氢不超过500kg),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每座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对提供加氢服务的运营加氢站(含综合能源站),其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kg的,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含液氢),给予15元/kg,每年每座加氢站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政策执行期间,总金额按照每年20%退坡执行。〔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3.支持绿氢(含液氢)制备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4.支持工业副产氢提纯利用,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二)扩大推广应用
5.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对直接购置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企业,参照财政部等五部委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积分评价体系标准1:1比例给予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6.支持提供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场景。支持采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的货源企业,对单车每年累计加氢量超过3000kg的氢能车辆,按1万元/年/辆的额度,给予货源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7.对打造氢能监控应用平台服务推广使用高端氢能装备和设备的企业,按照监控应用平台设备及系统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场景运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8.对专门从事高压气态、固态储氢、低温液态氢气运输的企业,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每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9.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既有用地新建或更新氢能设备,不涉及建设建(构)筑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仅建设加氢站的项目和利用工业副产氢,通过物理方式提纯生产高纯氢气(纯度大于99.9%),且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10.支持因地制宜开展氢能多元化、场景产业化应用示范,对氢储能、氢发电、氢冶金、氢焙烧、氢制氨和甲醇、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按涉氢装备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投资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合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装备制造
11.对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加氢、氢能无人机等装备生产线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按照有关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奖励政策执行期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氢燃料电池整车组装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2:3:5的比例分段兑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技术创新
12.支持建设氢能产业创新平台。鼓励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建设氢能领域创新平台,对获得批复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13.支持开展联合攻关。支持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骨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联合攻关制约氢能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对获得国家立项支持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立项支持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金融赋能
14.发挥财政金融良性互动效能,强化对氢能产业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社会资本等机构对氢能产业相关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服务。引导在攀银行机构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人才支撑
15.将氢能产业对口专业纳入急需紧缺专业需求目录。落实《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人才,给予相应的补助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三、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本市其他补助政策规定(不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二)本政策措施由各牵头单位制定政策申报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及若干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本政策措施财政承担奖励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含国家钒钛高新区)按照35:65的比例共同承担,两县自行承担;市级年度奖励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申报优先顺序进行审批。牵头部门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财政绩效监督“三管三必须”落实见效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24〕31号)有关规定,对项目开展事前、事后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兑现、调整奖补资金。每年单个项目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措施不超过2条。
(四)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施行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办发〔2022〕80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国、省级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