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4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攀枝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攀办发〔2022〕38号)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攀枝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6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监测预警组

  2.1.2 应急督导组

  2.1.3 事件评估组

  2.1.4 宣传报道组

  2.1.5 应急专家组

  2.2 市级有关单位职责

  2.3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3

  3 监测会商与评估

  3.1 监测

  3.2 会商

  3.3 评估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类别及启动条件

  4.2.1 城市预警

  4.2.2 区域预警

  4.3 预警发布

  4.3.1 城市预警发布

  4.3.2 区域预警发布

  4.4 预警调整与解除

  5 应急准备

  5.1 应急减排清单

  5.1.1 总体要求

  5.1.2 管控措施

  5.2 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9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城市响应 20

  6.2.1 Ⅲ级响应措施

  6.2.2 Ⅱ级响应措施

  6.2.3 Ⅰ级响应措施

  6.3 区域响应

  6.3.1 区域Ⅲ级响应措施

  6.3.2 区域Ⅱ级响应措施 24

  6.3.3 区域Ⅰ级响应措施

  6.4 其他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25

  8.1 组织保障 25

  8.2 资金保障

  8.3 物资保障

  8.4 科技保障 26

  8.5 通信保障

  9 监督问责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27

  10.2 预案备案 27

  10.3 预案培训和演练

  10.4 预案修订

  11 附则 28

  附录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2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城市区域性空气污染,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攀枝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攀枝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统筹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聚焦经营主体关切,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信息共享,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含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有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

  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培训、演练以及有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1 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环委会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1.2 应急督导组

  应急督导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及市级有关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和督查督办。

  2.1.3 事件评估组

  事件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有关县(区)、钒钛高新区和市级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以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1.5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等有关专业,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市级有关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有关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处置情况的宣传报道。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在保障省、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火电厂降低负荷,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调整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要求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配合指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4)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市级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校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有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6)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市级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指导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组织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制定并组织落实市级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督促有关县(区)落实港口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指导县(区)、钒钛高新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11)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再生资源、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落实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2)市文广旅局: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15)市城管执法局:督促指导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做好应急减排工作。负责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工作。

  (16)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有关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源头控制。

  (18)市经济合作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制定、实施。

  (19)市林业局:负责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管理和保护。指导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20)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 监测会商与评估

  3.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源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 会商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环境科学、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依托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针对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开展会商工作,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原则上提前72小时及以上报送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类型、涉及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市环委会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 评估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及时分析污染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形势分析、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程度,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4.2 预警类别及启动条件

  按照污染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4.2.1 城市预警

  预测攀枝花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 区域预警

  当预测单个及以上县级辖区达到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分级标准时,市环委会办公室下发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督促有关县(区)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市环委会办公室综合考虑气象、地形、污染传输特点等因素,合理划分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原则上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单个辖区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4.3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如遇气象条件突变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响应级别、气象条件等。当单个县级辖区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告。当市环委会办公室接到或监测到全市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向市环委会报告,及时启动III级、Ⅱ级或Ⅰ级响应,并在当天向生态环境厅汇报。

  4.3.1 城市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市级按程序审批并发布预警信息。

  4.3.2 区域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市环委会办公室向有关县(区)下发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有关县(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区域预警级别调整、解除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各县(区)应于预警调整、解除当日将信息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5 应急准备

  市级、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每年动态更新。

  5.1 应急减排清单

  5.1.1 总体要求

  市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区)、钒钛高新区配合。城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本市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机动车限行纳入城市常规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

  5.1.2 管控措施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排放与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制定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严禁采取简单粗暴的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行为,禁止搞“一刀切”。

  工业源管控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要求,按照不同环保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除涉密单位外,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原则上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5.2 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市级、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要督促指导涉气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2 城市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

  6.2.1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增设有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含国、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其他减排措施。落实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有关企业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有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6.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6.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6.3 区域响应

  6.3.1 区域Ⅲ级响应措施

  (1)有关县(区)、钒钛高新区落实城市Ⅲ级响应措施。

  (2)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向有关县(区)、钒钛高新区派出专项工作小组,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市环委会办公室定期对有关县(区)、钒钛高新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相邻区域污染传输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6.3.2 区域Ⅱ级响应措施

  (1)有关县(区)、钒钛高新区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

  (2)在落实区域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环委会办公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当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6.3.3 区域Ⅰ级响应措施

  (1)有关县(区)、钒钛高新区落实城市Ⅰ级响应措施。

  (2)在落实区域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环委会向有关县(区)、钒钛高新区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当地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6.4 其他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当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7 信息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市级、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8.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 物资保障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要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科技保障

  按照国家、省上要求和规范,加强市级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加强与省级预测预警平台的对接、交流,强化各县(区)的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8.5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10.2 预案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涉气企业应在县(区)、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10.3 预案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10.4 预案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11 附则

  本预案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审核: 雷雨阳   责任编辑: 杨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