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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民办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民政〔2015〕77号)

发布时间:2016-08-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钒钛产业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发展攀枝花市阳光康养产业和贯彻落实《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攀府发〔20152号)《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攀民政〔201416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建设,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现将《攀枝花市民办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2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充分调动民营资本举办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养老床位资源,更好地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

二、补助范围

(一)符合《攀枝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

(二)对证照齐全且合法经营的度假村、宾馆、酒店、医疗机构等利用其闲置场所按适合老年人居住的要求改造的养老服务场所。

(三)符合《攀枝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三、补助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床位数达到 10 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后按新增普通养老床位每张1万元、特殊养老床位每张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二)对证照齐全且合法经营的度假村、宾馆、酒店、医疗机构等利用其闲置场所按适合老年人居住要求改造的民办养老服务场所,经申请并审核符合要求后,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条件和要求包括:1、养老服务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基本要求且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2、有无障碍通道及监控设施设备;3、有必要的文体娱乐设施设备;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专业养老护理人员;5、接收老年人入住且持续运营3个月以上。

(三)对符合《攀枝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的,按新增普通养老床位每张1万元、特殊养老床位每张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四)拟开展民办养老服务场所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名称、地址;

2.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登记证书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3.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4.提供收住老年人床位数量(必须按照《攀枝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的标准面积设置床位),最低床位数不得低于10张;

5.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屋租赁期原则上不低于10年,如正式合同未签订10年的,必须出具房屋租赁期为10年的意向协议书)及复印件一份;

6.收费标准、开展与养老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资格证明、健康状况证明;

7.提供该场所原有的或所在场地已取得的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等材料;

8.县(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拟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场所须在上一年度1231日以前,到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和评估后,对符合基本要求的纳入第二年度项目库,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申报时间顺序结合省民政厅年度目标任务数,列入建设补助计划。

(一)申请

符合条件经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场所,在当年的1231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场所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经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其他民办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实地查看和评估并对提交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审批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将已经审核、确认后的民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场所提交的资金申请等相关纸质材料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于次年的三月底前分别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后,予以审批、确认。市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再按相应的比例下拨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对已取得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其他民办养老服务场所设置的养老床位给予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该民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生活、医疗、康复、文教、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严禁用于购置车辆)。

(二)接受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场所对于所使用的补助资金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簿,随时接受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该款项的专款专用。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养老床位进行审核把关,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应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和对民办养老服务场所的确认,防止一哄而上。要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对规模较大、老年人入住率高、管理完善的民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场所,优先安排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二)民办养老机构严格按照《攀枝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执行。

(三)民办养老服务场所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时,必须与县(区)民政部门签署《民办养老服务场所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协议书》。

2.养老床位必须无条件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和采取任何方式强迫已入住老年人离开。

3.已申请建设补助的养老床位数要在该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公布,接受监督。对不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养老服务的,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要在该养老服务场所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各县(区)可给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暂行办法自201561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攀枝花市民办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