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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点工业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办函〔2016〕38号)

发布时间:2016-08-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重点工业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集中要素资源保重点,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特制定重点工业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红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申报审核复核工作。

第三条  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对“红名单”企业审核、复核等。

第四条  企业可随时申请纳入“红名单”。申报企业需填报《市政府重点支持“红名单”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第五条  在攀枝花市内注册和生产经营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申报资格:

(一)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或对工业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二)产品、技术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省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工业企业;

(三)在建项目符合本条第二项的工业企业;

(四)从事工业孵化园(器)、工业物流、电子商务等建设、经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一)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有严重侵害劳动权益、经济纠纷或偷漏税行为的,正在或准备进入司法程序以及纳入失信公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企业及其主要控制人有恶意拖欠银行本金利息行为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或违规占用、挪用政府有偿资金、逾期不归还的;

(四)企业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社保的;

(五)未取得(或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认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七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可以按户进行申报,每户企业均填报《申报表》。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生产经营市场化、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的,可单独申报。

第九条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市级以上国有企业、市直管企业直接向市经信部门申报。

第十条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新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新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已在“红名单”的企业无需申报,但需填写《市政府重点支持“红名单”企业申报(复核表)》(见附件)参加复核,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复核情况对原有企业做出保留、预警、退出“红名单”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核实,对填报的《申报表》或《复核表》弄虚作假的,申报企业不得进入“红名单”,已在“红名单”企业退出“红名单”。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认为已在“红名单”的个别企业应进行调整的,可以单独或联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议并说明调整理由。企业应就调整理由进行书面解释说明,并接受领导小组会议质询。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可直接提出企业退出“红名单”的建议,并及时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结果经公示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调整后的“红名单”。

第十五条  优先保障“红名单”企业的电力、运输、煤炭等要素需求,优先为“红名单”企业争取电价、铁路运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先支持“红名单”企业。

第十七条  对于纳入“红名单”的企业,且未恶意拖欠银行本金及利息的,银行不得抽贷、压贷、延贷,并保持贷款余额适度增长。

第十八条  银行机构对纳入“红名单”且未恶意欠息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鼓励执行基准利率。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对“红名单”企业担保费率不高于2%。建立“红名单”企业贷款利率跟踪调查机制,确保“红名单”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  “红名单”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的,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施金融帮扶一致行动,通过延长贷款、降低贷款利率、票据流转贷、发放重组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