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9.27)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督查信访组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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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X2SC202109170181

盐边县桐子林镇境内的金河、纳尔河国有天然林地无偿给人种芒果,至今这两处的天然林地仍没有收回。

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

生态

2021年9月18日至9月20日,攀枝花市林业局副局长莫旭率调查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盐边县桐子林镇位于盐边县南部,举报信提及的原金河村和原纳尔河村行政隶属盐边县桐子林镇,于2020年合并为金河村。攀枝花市盐边国有林保护局为国有重点森工企业,负责施业区内国有林经营管护,施业区包括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盐边县林业局是盐边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攀枝花市盐边国有林保护局(原攀枝花市盐边林业局)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现场调查情况。
9月18日,接到群众来信举报件后,攀枝花市林业局查阅本轮次X2SC202109040103号信访案件办理等相关资料,牵头召开会议分析信访案件反映情况。
9月19日,由市林业局、盐边县人民政府、盐边县林业局、盐边县公安局、盐边国有林保护局、桐子林镇政府组成的工作专班对案情进行了汇总分析研究,针对本信访件与X2SC202109040103号信访案件为重复信访的问题,工作专班高度重视,市林业局局长段建华组织专题研究,深入分析重复信访原因,针对性部署开展工作。一是再次深入金河村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工作,在公示栏和群众聚居区张贴通告,告知调查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走访村社干部、共产党员和普通群众20人。重点针对群众满意度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进行了走访宣传。二是对重复信访案件查实问题再次进行梳理,并对2017年以来的信访案件、林权登记发证、林权流转行为、毁林开垦案件作了查阅整理。
经查,盐边国有林保护局(原盐边林业局)曾以签订《林地保护合作协议》、《合作造林协议》、《国有林地承包管护造林合同》等方式,违规将部分国有林交由他人管护经营和合作造林,在2018年第一轮央督“回头看”X510000201811080011号信访案件(案件涉及桐子林镇等5个乡镇)办理过程中,已依法纠正,盐边国有林保护局对违规签订的相关协议均已撤销,并收回林地。近两年,桐子林镇金河、纳尔河区域已不存在盐边国有林保护局将国有天然林地无偿给人种芒果问题。
检查发现,盐边县存在对已收回林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市政府201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毁林开垦整治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9〕9号)明确要求“坚持生态优先、林区稳定、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综合应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坚决遏制增量,稳妥化解存量,加快建立健全毁林开垦整治长效常态机制,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侵占林地回收到位、林草植被恢复到位、失职渎职问责到位、长效机制落实到位,持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各县(区)对清理排查出来的毁林开垦地块存量,认真梳理分析各类毁林开垦问题,有针对性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对毁林开垦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应当依法查处后,全部移除并恢复植被。对毁林开垦种植经济林木的,在依法查处后进行分类处置,对在林中种植幼树尚未毁林的,责令移除,拒绝移除的,由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移除;对经济林木已经成林的要督促林权主体依法收回,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依程序完善承包手续,加快化解存量。各县(区)应在摸清底数、查明历史成因后,研究形成具体的处置办法后组织实施,争取用3—5年时间依法将毁林开垦侵占林地存量分类处置完毕”。经查,该案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及时给予了查处和追责,盐边县公安部门共受理调查案件6件,其中,立刑事案件3件(刑事追责1人,撤案2件),不予立案3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盐边县纪委监委对因违规签订《林地保护合作协议》等协议的5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等党纪处分;盐边国有林保护局撤销了违规签订的协议并收回林地,对违规栽种的芒果幼苗进行了拔除并封育,恢复生态功能。但该案中涉及的朱某某、梁某某、周某某等3户因占用林地行为不构成犯罪,盐边县公安部门对已立案的朱某某案件作撤案处理,受理的梁某某、周某某两起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处理,同时由于林地上的芒果树已成林,盐边国有林保护局为避免森林资源二次破坏,按照分类处置对存量的处理要求,对已成林的芒果树未进行移除。因此,盐边国有林保护局虽撤销与该3户违规签订的《林地保护合作协议》等协议并收回林地,交由攀枝花市盐边国有林保护局桐子林管护站实施管护,但由于后期监管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导致该案件中涉及的桐子林镇金河、纳尔河村朱某某、梁某某、周某某等3户仍有在已收回的林地内对原已种植的芒果树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盐边县桐子林镇境内的金河、纳尔河国有天然林地无偿给人种芒果,至今这两处的天然林地仍没有收回”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关于“盐边县桐子林镇境内的金河、纳尔河国有天然林地无偿给人种芒果,至今这两处的天然林地仍没有收回”问题。
责任领导:攀枝花市林业局局长段建华、盐边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蒋启君。
责任单位:攀枝花市林业局、盐边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攀枝花市林业局副局长莫旭、盐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宋沛东。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措施:
(1)盐边县人民政府责成盐边国有林保护局作为林权单位,切实履行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主体责任,对该3户仍在已收回的林地内对原已成林的芒果树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采取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依法追究侵权责任。责成盐边国有林保护局对虽收回林地、但未落实监管措施,导致该3户仍在已收回的林地内对原已成林的芒果树进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对林地监管上的失职行为严肃处理(目前相关追责问责线索已移交市环督办追责问责工作组)。
(2)盐边县人民政府责成盐边县林业局负责指导盐边国有林保护局按照生态修复的要求,综合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对收回的林地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盐边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立即实施。整改方案要以修复生态为目的,以严格封育、封禁为主要手段,按照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原则,采取自然恢复、人工促进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方式,恢复防护林功能和用途。(2021年9月底完成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改)
(3)盐边县人民政府责成桐子林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该3户原种植林地立即设立专项整治标识标牌,加强林地边界固化管理,圈定封育范围,消除生产经营行为功能化,由盐边国有林保护局、桐子林镇和森林公安落实专人负责,实行联合监管,并公布相关举报电话,确保不再发生经果林经营生产行为;责成桐子林镇人民政府针对该案制定维稳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群众舆论引导和宣传,深入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农户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2021年年底前整改措施到位,并长期坚持)
(4)盐边县人民政府责成盐边县林业局举一反三,立即对全县毁林开垦存量台帐进行完善,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一张图”)为依据,充分运用无人机拍摄、高清卫星图片勾绘、要点监控设置等新技术新手段,历年毁林开垦地块进行地形图调绘、前后期地类林况因子、林地使用人基本情况、处罚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成果资料,固化林缘边界,建立毁林开垦数据库。为依法全面处置存量夯实基础。(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县毁林开垦数据库的完善工作)
(5)盐边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毁林开垦整治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整改领导小组,以“坚决打击新增毁林开垦和2024年年底前依法将毁林开垦侵占林地存量分类处置完毕”为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年度任务,定期专题研究解决全县毁林开垦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追踪整治措施的落实,考核整治工作的成效。一是今年年底前对全县开展“毁林开垦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整合办案力量,实行林业和公安联合办案,对历次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再次开展全面自查,对侵占国有林地种植芒果情况再次开展全面清理。二是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批复的盐边县森工企业国有林区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原盐边县地方国有林小采企业与原盐边林业局的深度融合,对全县全域国有森林资源统一管理,整合森工企业与乡镇林业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三是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在9月底前出台全县林长制实施方案,10月底前在全县建立县乡村三级林长责任制,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县级林长负责组织完成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依法治林管草;对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等国有森林草原保护经营单位要单独设立县级林长,负责组织研究解决辖区内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突出问题;要落实村级林长、监管员和护林员等“一长两员”责任,落实基层网格化管理措施,每个村(居)民小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护林(草)员负责森林草原巡护,实现对违法使用林地、毁林毁草开垦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监控预警及林业政策法律宣传等工作全覆盖。四是在对新增毁林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处,坚决遏制增量的同时,组织盐边县林业局、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最新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加快对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芒果产业生态化的要求,依法丰富对历史上毁林开垦存量的处置措施,维护国家权益和生态效益,及时消化一批存量。(国有林区改革和林长制措施的落实及“毁林开垦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年底前完成,长期坚持)
(6)市林业局结合森林督查、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行政检查,继续加大对盐边县打击毁林开垦违法行为工作的指导,一是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组织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二是建立“督查、通报、约谈、精准问责”机制,加大对毁林开垦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毁林开垦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于毁林开垦整治不力或案件频发的单位,将适时通报和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将检查结论意见纳入林长制督导考核内容。(长期坚持)

已办结

2

X2SC202109170190

1.米易县湾滩水电站每年为了降低库区水位,将沉淀在库区内的大量淤泥垃圾直接开闸冲入雅砻江,污染下游饮用水水质;2.电站在白沙沟河口建设拦砂坝,坝内堆积了大量的砂石泥土,目前砂石泥土已堆满比修建的拦砂坝还高,存在安全隐患;3.电站库区内分流白沙沟大桥内3公里处,当时建设成昆铁路复线时,开采大量的砂石泥土就地堆积在河道两旁,无人清理;4.湾滩电站库区旁边成昆铁路大桥,电站没建成前,桥墩有20米高,目前淤泥堆积离铁路大桥仅3米;5.安宁河上游企业私自排放废水,污染河水;6.米易中禾矿业的尾矿爆炸,大量尾矿渣直接冲入安宁河,严重污染环境。

攀枝花市米易县

2021年9月18日,米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侯锋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米易县湾滩水电站每年为了降低库区水位,将沉淀在库区内的大量淤泥垃圾直接开闸冲入雅砻江,污染下游饮用水水质”问题。
湾滩电站制定了电站漂浮物打捞实施方案和电站生产、生活垃圾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及时对漂浮物等进行打捞、回收、运输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未发生大量垃圾下排情况。按照米易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宁河干流米易河段梯级电站防洪调度及日常运行协调联系制度的通知》(米防指发〔2015〕10号),当入库流量大于900m3/s时,电站需停机并开闸泄洪,在此过程中,存在部分淤泥随着水库开闸泄洪流入雅砻江的情况。经米易生态环境局核实,安宁河湾滩电站下游无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同时米易县环境监测站针对安宁河米易段按季度开展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经调取2019-2021年安宁河米易段出入境断面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安宁河出入境监测断面整体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率100%。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电站在白沙沟河口建设拦砂坝,坝内堆积了大量的砂石泥土,目前砂石泥土已堆满比修建的拦砂坝还高,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为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对下游铁路和电站的危害,2008年由西昌工务段组织修建了白沙沟拦沙坝,因未及时对拦沙坝库容进行清淤,导致河床升高,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电站库区内分流白沙沟大桥内3公里处,当时建设成昆铁路复线时,开采大量的砂石泥土就地堆积在河道两旁,无人清理”问题。
白沙沟河道两岸的砂石泥土属施工临时堆放的弃渣,按照施工要求,中国路桥需将该临时弃渣运回弃渣场,并对白沙沟河道两岸进行整治,由于该弃渣场正在整治,故暂未对白沙沟河道两岸临时堆放的弃渣进行清理。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四)关于“湾滩电站库区旁边成昆铁路大桥,电站没建成前,桥墩有20米高,目前淤泥堆积离铁路大桥仅3米”问题。
现场核查发现水面距离铁路桥座底面不足5米,原高度为10.5米。电站蓄水后,成昆铁路白沙沟中桥址处安宁河水位抬高,因水流减缓泥沙逐年堆积,同时白沙沟河道在雨季时冲积的泥沙也在此处逐年淤积。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五)关于“安宁河上游企业私自排放废水,污染河水”问题。
安宁河米易段涉及排放生产废水的企业共4家(四川一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其中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和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四川川投船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枝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后排入安宁河。其他2家公司均按要求建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排入安宁河。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私自排放废水的行为。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六)关于“米易中禾矿业的尾矿爆炸,大量尾矿渣直接冲入安宁河,严重污染环境”问题。
中禾矿业牛马厂尾矿库坝体无沉降、位移、裂缝等情况;排洪系统(隧洞、竖井、坝肩沟等)未发现损毁、淤堵等情况;排渗设施运行正常,未见尾矿浆直接流入下游河道情况;尾矿库及其周边未见爆炸或爆炸痕迹情况。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关于“米易县湾滩水电站每年为了降低库区水位,将沉淀在库区内的大量淤泥垃圾直接开闸冲入雅砻江,污染下游饮用水水质”问题。
责任领导:米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侯锋;
责任单位:米易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米易县水利局局长胡选华、米易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彬、撒莲镇人民政府镇长官捷。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要求湾滩水电站严格按照批复的“一站一策”足量下泄;二是持续加强对安宁河出入境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是要求湾滩水电站及时做好库区漂浮物清理,要求安宁河米易段乡(镇)河段长加强对管辖内河段和水电站库区清理的监管。
(二)关于“电站在白沙沟河口建设拦砂坝,坝内堆积了大量的砂石泥土,目前砂石泥土已堆满比修建的拦砂坝还高,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责任领导:米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侯锋;
责任单位:米易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江立虎、米易县水利局局长胡选华、米易县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李红刚、撒莲镇人民政府镇长官捷。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做好拦砂坝库区的疏浚清沙工作(2021年9月25日前完成);二是建立拦砂坝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单位。
(三)关于“电站库区内分流白沙沟大桥内3公里处,当时建设成昆铁路复线时,开采大量的砂石泥土就地堆积在河道两旁,无人清理”问题。
责任领导:米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侯锋;
责任单位:米易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江立虎、米易县水利局局长胡选华、撒莲镇人民政府镇长官捷。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督促成昆铁路公司尽快完成弃渣场整治,及时将弃渣运回弃碴场,并完成白沙沟河道两岸整治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关于“湾滩电站库区旁边成昆铁路大桥,电站没建成前,桥墩有20米高,目前淤泥堆积离铁路大桥仅3米”问题。
责任领导:米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侯锋;
责任单位:米易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米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江立虎、米易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彭富芝、米易县水利局局长胡选华、撒莲镇人民政府镇长官捷。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铁路大桥下淤积泥沙的疏浚清沙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关于“安宁河上游企业私自排放废水,污染河水”问题。
责任领导:米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侯锋;
责任单位:米易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米易县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李红刚、四川米易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王世平、米易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彬。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要求米易生态环境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六)关于“米易中禾矿业的尾矿爆炸,大量尾矿渣直接冲入安宁河,严重污染环境”问题。
责任领导:米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侯锋;
责任单位:米易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米易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撒卫兵、米易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彬、白马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倩。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要求中禾矿业要进一步强化值班值守,严格落实巡查检查和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现险情能及时处置;同时要强化物资储备,配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反应、科学处置。

阶段性办结

3

D2SC202109170044

恒泰公司主要生产炸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排到下水道。

攀枝花市西区

2021年9月18日,西区区委常委、副区长郭建勋带领工作专班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二村,成立于2007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乳化炸药(胶状)生产;危险货物运输(1类)(以上经营项目按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期限从事经营);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对外贸易(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除外);爆破作业(按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期限从事经营)等。该公司厂区红线范围内有3个建设项目,分别是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12kt/a环保节能型胶状乳化炸药自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增加乳化基质及配套设施项目;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建设项目。
1.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12kt/a环保节能型胶状乳化炸药自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采用硝酸铵、硝酸钠、氯化钾和复合蜡为原料,在蒸汽的作用下进行预乳化,经静态混合器、混合器敏华、自动装药等工序后形成产品入库,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该项目编制有《12kt/a环保节能型胶状乳化炸药自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9年6月16日取得原攀枝花市西区环境保护局批复,2010年7月22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增加乳化基质及配套设施项目。该项目为技改项目,在原有一条年产12000t乳化炸药生产线基础上,增加乳化基质和配套设施,新增设备5台,产品方案变为生产混装乳化炸药2000t、乳化炸药1000t,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编制有《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增加乳化基质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3年12月16日取得原攀枝花市西区环境保护局批复,2014年12月19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建设项目,该项目在公司现有项目红线范围内(库区空地处)建设,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新增用地,建设炸药库4座,设计库容量250吨。该项目编制有《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0月17日取得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批复,2020年4月自主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核实,恒泰公司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该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水油相制备工房、制药装药班和职工生活用水。水油相制备工房和制药装药班产生的废水用于冲洗地坪,经收集后用固定管道送至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职工生活用水也经固定管道送至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废水经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该公司废水的收集及利用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相符。调查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废水直排的情况。
综上,群众反映“恒泰公司主要生产炸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排到下水道”的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一、成立工作专班
责任领导:西区区委常委、副区长郭建勋
责任单位: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 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郭驰
二、处理及整改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无。
下一步,西区将始终坚持从严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保法规标准生产作业,坚决打击生产废水外排的任何违法行为,确保西区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已办结

4

X2SC202109170041

盐边县安宁工业区的博越公司在公路下端堆放20余万吨尾矿渣8年以上,临时加盖防尘网,任凭风吹雨淋,污染了水源、土壤和空气。

攀枝花市盐边县

土壤

2021年9月16日,盐边县委常委、副县长刘雨昊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盐边县安宁工业区的博越公司在公路下端堆放20余万吨尾矿渣8年以上,临时加盖防尘网,任凭风吹雨淋,污染了水源、土壤和空气。”的问题。
群众反映的尾矿渣实为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含钒耐磨铸件所产生的高炉渣,该公司自2010年5月试机投产,至2013年2月停产,共产生高炉渣约20万吨,堆存于厂区北面下方租用的农户土地中。经现场查勘,高炉渣堆体堆存的地面未采取硬化等防渗漏措施,高炉渣堆体下方未采取拦渣坝等防流失措施,堆体表面已用抑尘网遮覆,但部分抑尘网已破损。时值攀枝花汛期,高炉渣堆体基脚有被雨水冲刷的痕迹,少许高炉渣进入堆体下方水沟。因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因债务问题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厂房、高炉渣作为固定资产查封,由于企业业主无力偿还债务故无法对该批高炉渣进行处置。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无法联系企业业主的情况下,县工业区管委会采取了在高炉渣上面加盖了防尘网的临时防护措施。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关于“盐边县安宁工业区的博越公司在公路下端堆放20余万吨尾矿渣8年以上,临时加盖防尘网,任凭风吹雨淋,污染了水源、土壤和空气。”问题。
责任领导:盐边县委常委、副县长刘雨昊;
责任单位:盐边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盐边县工业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刘志强、盐边生态环境局局长任荣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基于温岭市金岳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承担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公司厂区设备及高炉渣清运工作,要求温岭市金岳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对进入堆体下方水沟少许高炉渣进行清理;(2)立即对已破损的抑尘网进行修复;(3)务必于2022年4月底前将拍买所得的高炉渣全部清运;(4)在高炉渣清运结束后,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场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及地下水监测报告。(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阶段性办结

5

X2SC202109170039

盐边县安宁工业区地富工贸公司,私自在厂房外的山沟倾倒10万吨以上的选矿尾矿渣,长期裸露污染环境,现临时覆盖了部分土壤,但仍有裸露,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

攀枝花市盐边县

土壤

2021年9月18日—9月19日,盐边县委常委、副县长刘雨昊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私自在厂房外的山沟倾倒10万吨以上的选矿尾矿渣”问题。
 2021年9月18日,案件调查工作专班现场核实,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钛产品加工项目自2019年建成以来,只进行钛精矿烘干、打包、转运作业,未进行磁选,无选矿尾砂产生。此处倾倒的选矿尾砂系2020年7月巴拉河大桥连接线及接线工程(G353公路与G5高速公路盐边出口连接线)建设时清理的表土和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社区老乌都社的村民罗某某委托同村村民季某某运输至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钛产品加工项目北侧厂区红线外进行场地平整的山沟内淤积物(黑色泥浆、部分尾砂),经走访调查,山沟内淤积物所含选矿尾砂是2001年已拆除的攀枝花市永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选矿项目遗留。此外,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厂区东侧边坡表面,还有已凝固的少量灰黑色水泥浆,系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钛产品加工项目场地硬化时倾倒。经委托四川硕度科技有限公司对倾倒的选矿尾砂情况进行测量,《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用地红线外罗某某家坡地废渣方量测量技术报告》显示,尾砂倾倒总量约244.7m³。
现场调查还发现,罗某某家已平整的场地内还堆放有选矿抛尾废石约2.2万吨,系攀枝花锦钒工贸有限公司租赁罗某某场地临时堆放洗选生产使用的抛尾废石,攀枝花锦钒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对选矿抛尾废石临时堆场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堆场西侧建设有围挡和雾化喷淋设施,堆场四周建设有高压洒水降尘喷枪,物料堆场边坡进行了覆盖。群众反映部分属实。
(二)关于“长期裸露污染环境,现临时覆盖了部分土壤,但仍有裸露,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问题。
 投诉反映的罗某某家土地平整位置(倾倒选矿尾砂位置)边坡上杂草自然生长,但仍可见少量选矿尾砂裸露。罗某某家土地平整位置东面约150m是攀枝花恒弘球团有限公司氧化球团厂,西南面是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钛产品加工项目,西北面约100米是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东北面是荒坡,罗某某家土地平整区域周围300m范围内无居民居住,不存在对周围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情况。群众反映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关于“私自在厂房外的山沟倾倒10万吨以上的选矿尾矿渣”问题。
责任领导:盐边县委常委、副县长刘雨昊;
责任单位:盐边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局长任荣。
1. 行政处罚情况:无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盐边县地富工贸有限公司牵头,村民季某某、罗某某配合,探明选矿尾砂倾倒位置和倾倒量,并将选矿尾砂和水泥浆一同转运至盐边县安宁园区固废堆场内进行规范处置。2021年9月22日已整改完成。
2)2021年9月19日,攀枝花锦钒工贸有限公司制定了《临时堆场整改方案》,将临时堆场内堆放的抛尾废石转运至租赁生产经营的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选矿车间原料堆场内堆存。整改期限为2021年9月24日前。
3)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我县将以县、乡(镇)政府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实现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的目标。

阶段性办结

6

X2SC202109170034

长寿路40栋居民与攀钢总医院病房相隔隔仅5、6米,攀钢总医院将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弃物和病房生活垃圾倒入40栋门口的居民区垃圾桶,极易传播疾病,威胁40栋居民和过往人员健康。

攀枝花市东区

土壤

2021年9月18日上午,东区区委常委、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康贺卫率工作专班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长寿路40栋系长寿路社区居民楼,位于木棉路286号,紧临攀钢集团总医院住院部。在该栋居民楼对面放置了6个垃圾桶,用于该栋及附近居民投放日常生活垃圾。
(二)现场调查情况。
9月18日,经工作专班现场核实:
1.该点位有6个垃圾桶,其中1个为餐余垃圾收集桶,1个为废弃口罩收集桶,其余4个为普通生活垃圾收集桶。工作人员现场对6个垃圾桶进行了逐一翻查。经全面清查,除口罩收集垃圾桶内有较少口罩外,没有发现黄色垃圾袋、注射器、棉签、输液袋等医疗废弃物。同时,经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核查,攀钢集团总医院有严格的内部医废管理制度,所有医疗垃圾全部要求闭环转运,有完整的内部转运记录。经向市卫生监督局核实,攀钢集团总医院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目前已实现全程在线监管,既往没有因医废管理被立案查处的记录。同时,经向攀钢集团总医院核实,攀钢集团总医院的保洁工作由医院聘请专门保洁公司负责,所有从业人员均通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医院所有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由该公司具体负责。医院明确要求,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处理,严禁混放,其中医疗垃圾必须用黄色垃圾袋收集后,置于院内医疗废物集中暂存间,后转交由中节能公司(全市唯一医疗危废处置公司)进行集中处置。
2.经向攀钢集团总医院核实,院内生活垃圾由保洁人员用黑色垃圾袋进行收集后,置于院内生活垃圾房,后转交由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统一处置,但由于该点位垃圾桶临近攀钢集团总医院住院病房,存在部分住院患者家属顺路将生活垃圾投入居民区垃圾桶的情况。群众反映的“攀钢集团总医院将未经处理的病房生活垃圾倒入40栋门口的居民区垃圾桶”的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群众反映的“长寿路40栋居民楼与攀钢集团总医院病房相隔仅5、6米,攀钢集团总医院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弃物和病房生活垃圾倒入40栋门口的居民区垃圾桶,极易传播疾病,威胁40栋居民和过往人员健康”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关于“长寿路40栋居民楼与攀钢集团总医院病房相隔仅5、6米,攀钢集团总医院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弃物和病房生活垃圾倒入40栋门口的居民区垃圾桶,极易传播疾病,威胁40栋居民和过往人员健康”问题。
责任领导:东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郭江;
责任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人:东区卫生健康局局长雷茹。
(一)行政处罚情况。
无行政处罚情况。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加强现场监控管理。工作专班责成攀钢集团总医院在垃圾桶上方加装摄像监控探头,主动对医院垃圾投放情况进行监督,安排专人定期对数据进行调阅研判,对有无医疗垃圾投放入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的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管理。同时要求医院加强监控数据存储管理,以备相关部门调取查阅。
2.严格医院内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班责令攀钢集团总医院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流程,切实做到闭环管理,主动配合卫生监督等部门对医疗废物进行在线监管,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专班责令攀钢集团总医院加强医院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必须用不同颜色垃圾袋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严禁混装混放,杜绝交叉感染。同时加强对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管理,引导其将生活垃圾规范投放到院内设置垃圾桶内,杜绝医院将院内生活垃圾外投,严防疾病传播。
4.加强与居民见面沟通。工作专班组织长寿路40栋居民楼居民召开了见面沟通会,现场对国家关于医疗废物管理政策及攀钢集团总医院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处置相关工作进行了宣讲,与居民面对面互动,解答居民疑惑,了解居民对该点位垃圾桶管理诉求,收集居民对垃圾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以上整改工作已于2021年9月18日17时全部完成。

已办结

7

X2SC202109170038

永兴乡垭口组周某某,在小河边占用农田修建农家乐和鱼塘;在弯槽上面的沙坪处盗采山沙,易引发泥石流灾害,威胁下方的农户和农田。

攀枝花市盐边县

生态

2021年9月18日,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陈阳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永兴乡垭口组周某某,在小河边占用农田修建农家乐和鱼塘”问题。
 经核实,该房屋属周某某和其子两户6人的共用房,于2013年在原宅基地基础上改建成农家乐,办理了农家乐工商营业执照。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以下简称《通知》)“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经查明,周昌富户只有本处住宅,自建成后本人及家庭成员长期在此居住,并办理经营农家乐的营业执照,利用自己的住宅从事农家乐经营符合《通知》精神,不予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1998年洪水冲毁两岸土地,致使农用地大面积受损,由于恢复、整理等成本高,土地贫瘠,粮食收成低,该片土地一直处于荒废状态,直至2003年,各级对第三产业扶持力度大,周某某将该区域土地进行整理恢复,改建成鱼塘,发展生态养殖。根据卫星图斑核定,周某某修建鱼塘部分位于耕地范围内。综上,周某某占用农田修建农家乐问题不属实;占用农田修建鱼塘问题属实。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二)关于“周某某在弯槽上面的沙坪处盗采山沙,易引发泥石流灾害,威胁下方的农户和农田”问题。
根据现场走访、对周某某和村总支书记陈某某调查取证,并结合乡(镇)了解情况,经核实,弯槽上面有一条产业路,修建于1998年,路宽2米左右,覆盖垭口组60户500亩退耕还林,由于该处地形陡峭,道路后期维护较落后,加之雨季山水冲刷,致使上方山砂冲刷至下方路面,部分被冲刷至农户地内,2021年4月29日村组干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将雨水冲下来的山砂及时清理,并在山砂堆积处设置了围栏;周某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冲下来的山砂用拖拉机运回,据调查运输山砂共4车,初步估计为8立方左右,全部用于鱼塘修复,未发现其将山砂进行销售牟利。产业路下方有约30m³松散堆积体,受雨水冲刷,堆积体沿道路向下方流动。由于物源较少,该位置形成泥石流可能性小。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已对松散体及时清理,疏通路面排水设施。综上,周某某未对其运输的山砂进行销售,全部用于修复鱼塘,群众反映“周某某在弯槽上面的沙坪处盗采山沙,易引发泥石流灾害,威胁下方的农户和农田”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关于“永兴乡垭口组周某某,在小河边占用农田修建农家乐和鱼塘”问题。
责任领导:盐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宋沛东;
责任单位:盐边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盐边县农业农村局局长黄元林、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镇长唐大亮。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对周某某修建鱼塘位于耕地范围内的部分,已责令其在2021年9月18日拆除恢复整改到位;盐边县农业农村局、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加强动态巡查防止此类事件发生(长期坚持)。
(二)关于“在弯槽上面的沙坪处盗采山沙,易引发泥石流灾害,威胁下方的农户和农田”问题。
责任领导:盐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晓强;
责任单位:盐边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熊海波、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镇长唐大亮。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管理力度,对村、社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盐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日常私挖盗采巡查力度,防止出现私挖盗采现象。(长期坚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