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10-22     来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参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负责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园区、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按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按权限开展危险废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按权限开展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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