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天攀枝花交出全省首部森林草原防灭火立法答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11-27     来源:攀枝花日报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20年7月6日,根据省委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市迅速启动《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制定工作。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批准通过《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并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攀枝花市第四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也是我省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随着这部地方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文明法规体系,推进长江上游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它的正式诞生,距我市接到立法任务只有143天。速度迅速的背后凝聚的是省人大的关心支持,是市委的坚强领导,是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迎难而上的主动作为,是众多参与立法工作人员的智慧、心血和汗水,更是攀枝花向省委、省人大交上的一份立法质量与立法效率并重的答卷。

  高质量高效率推进立法进度

  市委高度重视此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市委书记贾瑞云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上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作出重要指示,提出具体要求。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省委部署、省人大安排和市委要求,高质量推动立法工作。7月7日,立即召开《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立法启动工作,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正富为组长,其他副主任以及一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条例制定工作;7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新增年度立法计划的报告;7月24日,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通过新增立法计划。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确定立法项目。同时,市人民政府市长虞平亲自主抓条例草案的起草,迅速成立以市林业局牵头,多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紧锣密鼓推进条例起草工作。8月20日,市人民政府条例草案起草组完成初稿。

  在这立法工作的关键时刻,9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作明率队莅攀进行工作调研。“虽然攀枝花市立法启动工作较其他市州晚3个多月,但是推进进度很快,草案文稿不错,对相关问题的论证也很充分……”这是他听取汇报后给予的充分肯定。同时,他提出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总结问题、提炼经验,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注重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预案、现场领导体制和指挥体系,更好地体现地方特色和法规的可操作性。

  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为高质量高效率推进立法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市委书记贾瑞云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上指出:“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立法工作要高质量走在全省前列”。10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的议案;10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启动对条例草案的第一次审议程序;11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琪主持召开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全文逐条逐款进行审议,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作了充分准备;11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11月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工作启动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起草工作组迅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可红带队赴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部分乡镇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和吸纳基层对条例草案修改意见。起草组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协同办公平台等媒介,广泛向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发起问卷调查进行建议征集。10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发树、刘元海带队赴成都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就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专题对接并接受工作指导,在这基础上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最终成稿,共设七章五十条,包括总则、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方针原则、管理体制、指挥机制、投入机制、风险转移机制、联防机制和重点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章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分别对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主要责任主体的责任边界进行了明确。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主要规定了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划分,应急预案制定,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野外用火管理及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等内容。第四章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主要规定了森林草原火灾的值班制度、接警制度、信息报送、扑救指挥、扑火安全、扑救力量、应急权限、清理余火等内容。第五章灾后处置,主要规定了灾后调查评估、迹地恢复、补偿机制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拒不遵守禁火令、破坏设施设备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七章附则,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

  凸显地方立法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所在,也是地方性法规的价值所在,要带着问题去开展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来解决好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这是我市制定《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立足点和着力点。

  近年来,我市在计划烧除、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以及高效便捷的农事用火审批等方面积累总结了一些成功做法。但我市地处干热河谷地带,受持续长久干旱高温以及干湿分明的气候特点影响,每年森林防火期长达7个月,是国家一级火险区和森林火灾的易发多发地的现实状况仍不容忽视。

  针对于此,在条例起草中充分注重强调疏导结合,兼顾防灭火工作与特色产业经济发展要求,力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高效统一。通过起草组反复多次专题论证,升华以往成功的经验做法,针对计划烧除,明确由林业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提出科学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针对农事用火,明确用火审批程序、前提条件、辅助设施等内容,杜绝用火隐患;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鼓励依托经济林果种植建造防火隔离带,促进种植产业与防灭火工作的融合发展……凸显出了我市地方立法的价值导向。

  为更好突出地方特色,在条例起草时进行了诸多探索创新。其中,条例中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监督作用;“在坚持‘不抵触’的立法原则基础上,将我市地方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把实践中较好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明确”的内容,既兼顾了地方特色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又为后期总结提炼经验预留了空间;“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者、个人等多层次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体系”的内容,把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以及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条款;“积极依托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效果”“建立相应的奖励和补偿机制,为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等内容则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换届以来,攀枝花地方立法工作步履铿锵、与时俱进,始终紧扣改革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左明 李耀强 本报记者 刘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