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Android 版下载

扫一扫手机阅读攀枝花政府公报

信息检索

  •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编辑出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地  址: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2号
  • 邮  编:617000
  • 电  话:0812-3324561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科发〔2021〕27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钒钛新城、攀西科技城科技主管部门、有关技术转移机构、科研院(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6日

  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市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加快我市技术市场发展,推动科技成果在攀枝花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的通知》(攀办发〔2020〕1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技术交易补贴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并由攀枝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经费来源

  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补贴范围

  在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发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并订立技术合同的行为,且技术合同须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四条补贴对象

  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在攀枝花市境内注册或位于攀枝花市境内(企业需具备法人独立资格):

  (一)输出方是指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产生了技术交易活动的高校、企业及科研单位研发团队或个人。

  (二)吸纳方是指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三)中介方是指在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及其所属研发机构、专家团队以及企业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的企业、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补贴标准

  输出方:非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发生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吸纳方:非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发生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申请补贴提交材料

  (一)输出方:

  1.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依法生效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验原件);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银行进帐单复印件(附清单);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其它能够证明技术交易活动的材料。

  (二)吸纳方:

  1.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依法生效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验原件);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帐联、银行业务回执单复印件(附清单);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其它能够证明技术交易活动的材料。

  (三)中介方:

  1.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依法生效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验原件);

  3.与技术交易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

  4.技术中介收款发票和技术交易方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复印件(附清单);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6.其它能够证明参与并促成技术交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申报及审定时间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通知,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审定上一年度拟补贴的单位及项目,并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发补贴通知,拨付相关经费。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