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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人社发〔202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商务局

  2021年4月25日

  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加快构建“4+5”现代服务业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川人社发〔202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以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强主体、建园区、创品牌、优业态、聚人才为着力点,大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提升工程,加快建设区域人力资源服务高地,不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力、竞争力和供给力,为推进“两城”建设,打造“一枢纽五高地”,构建“三个圈层”发展,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奋力建设川西南滇西北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广泛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二)发展目标。2022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185家左右,从业人员总量达1500人以上,为各类人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100万人次/年,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和流动1.3万人次/年。2024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产值达15亿元,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成立足攀枝花,带动川西南、滇西北,辐射成渝双城经济圈,面向全国的国内知名钒钛康养人才谷。建设攀西人力资源协同发展试验区,促进人力资源要素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全面提升经济社会效益和人才集聚效应。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紧抓推进“三个圈层”发展,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契机,对接招商引资计划,采取园区招商、产业招商、联合招商等方式,重点引进一批业态先进、规模较大、示范带动效应强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培育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本地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力水平,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融合,形成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为基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的多层次、多元化产业集群。

  (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三步走规划建设攀枝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020年建成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临时驻地,总面积1800平米,入驻机构不少于11家;2023年产业园迁入攀西钒钛科技产业园,核心区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围绕做强“内圈”、深耕“中圈”,打造立足攀枝花,覆盖川西南、滇西北的区域性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024年,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不低于50家,立足“外圈”,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接滇中、黔中城市群发展战略,创建辐射成渝、面向全国、连接“一带一路”经济走廊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县(区)创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大力提升协作效率,打造“一园多区”模式。

  (三)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区域协同发展。围绕“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聚焦“三个圈层”,加大与凉山、楚雄、丽江、大理、昭通等周边五市(州)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推动人力资源区域协同、产业协同、服务协同、资源协同等,建立统筹协调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开放合作体系。建设攀西经济区人力资源协同发展试验区,促进攀西地区人力资源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推动攀西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加强与成都、重庆两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合作,与大足、綦江等地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协作机制,构建开放合作体系与交流共享平台,逐步形成人力资源协同创新发展新格局。

  (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行政许可、备案、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等网上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统计调查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机制,定期发布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目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统筹推进城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建设公共就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五)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引进纳入全市引才计划和引才项目,刚柔并济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允许高校、科研机构专业人才按规定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兼职、参与项目合作。组织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研修培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加大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组织开展经济类初、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能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在做优做强人力资源招聘、劳务派遣、人才培训等传统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从传统业态向人才大数据开发、人才测评、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新就业等新业态延展升级。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三、政策支持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对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经营满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县(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本级留存统筹考虑。(责任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城”管委会)

  (二)引才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引进的人才类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对刚性引进符合《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规定的第一至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分别按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房屋租赁购置补助。新引进并在攀注册的大中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主城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主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企业成长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公司),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股权融资补助。将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纳入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库,并根据成熟度分阶段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放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提高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责任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六)税收优惠。自2021年3月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该主营业务占机构收入总额60%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现代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扣10%优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免征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可每人每年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收7800元。(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七)创新创业平台资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获得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经费补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责任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吸纳社保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按时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除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开展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人/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人/月给予补贴,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人/月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脱贫人口、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责任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职业培训补贴。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员工开展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面向社会开展许可范围内的补贴性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补助。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创建的国家、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8万元经费补助,对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办人每月给予2000—3000元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制度,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人才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将公益性人才招聘活动、公共职介、人才网络平台、就业创业培训等公共项目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以上政策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抓总,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就业、人才、服务业等发展规划,强化顶层设计,规划引领,加强政策扶持、项目支撑、平台建设,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行业监管。落实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认可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审批服务便民化要求,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认可和备案“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加强网络招聘平台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主题创建行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树立诚信服务先进典型,设立黑名单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部署和支持政策。加强典型引领,积极宣传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突出贡献和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