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06-17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14号),涉及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诚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米酒 ;规格型号:500ml/瓶,48%VOL ;生产日期:2021年10月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诚龙酒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酒精度。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米酒98公斤和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该批产品进行检验所致;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对生产的产品严格按照出厂检验流程进行检验,加强业务员培训,按照要求标注酒精度。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米易县同道百兴胜生活超市销售的黑加仑李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加仑李果;规格型号:108g/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同道百兴胜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亮蓝。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5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购进的原料质量把关不严所致。米易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继续按要求落实好产品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仁和区李海燕烤酒坊销售的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3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李海燕烤酒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和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枝花市东区杨林酒铺销售的包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包谷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12月2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杨林酒铺;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对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东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盐边县格萨拉乡攀源酒厂生产的荞子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荞子酒;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4月20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格萨拉乡攀源酒厂;不合格项目: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原料把关和产品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原材料选购和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管控。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盐边县红格镇农贸市场胡杜军销售的普通白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普通白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红格镇农贸市场胡杜军;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盐边县云归综合农贸市场赵敬文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10月9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云归综合农贸市场赵敬文;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8日将该案移交盐边县公安局办理。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超限量使用兽药恩诺沙星所致;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八、米易县白马镇挂榜农贸市场张朴英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8日;被抽样单位:米易县白马镇挂榜农贸市场张朴英;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盐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