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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三种模式比较

发布时间:2017-05-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招商引资三种模式比较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的今天,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逐步深化。无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印度、中国、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任何一个谋求经济进步的国家和地区,都已把招商引资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其中,韩国、日本、新加坡、英国、加拿大、越南等国,都在不同阶段通过招商引资实现了本土经济腾飞,他们招商引资的成功秘笈是什么?在具体招商引资方式方法方面,有哪些做法有值得我们借鉴?

招商引资的三种模式

一、政府型模式

政府型模式的招商引资机构完全隶属于政府,其工作人员是政府公务员。政府型模式是指,投资促进机构完全归属于政府架构之内,受公务员制度的约束。但是各国具体组织的形式又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具体的类型:

1、国家元首或总统办公室的下设机构(如:泰国投资局)。

2、独立的部委(如:越南计划投资部)。

3、相关部委的内部司局(如:英国贸易投资总署、加拿大投资局)。

3种具体类型中,尤以第3种类型最为常见。

二、准政府型模式

准政府型模式的招商引资机构是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出资建立的半官方性质的招商引资机构。准政府型招商引资机构结合了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力量和优势,在招商引资中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务实的战略和措施。如果招商引资机构中的政府出资比例较高、公务员人数较多,则该机构的行政化程度较高,在招商引资中侧重于政府目标的劣现。如果招商引资机构中企业和社会组织出资比例较高,公务员人数较少,则该机构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更强调经济效益。

按照对投资促进机构管理者的不同,国际上准政府型模式投资促进机构的主要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类似中国的政府扶持型,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私营部门联合组成董事会,共同领导和管理投资促进机构的运作,即政府与私营联合型。

1、政府扶持型(如:科威特投资局,中国商务部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机构完全由政府扶持设立,其管理层都由政府任命,经费完全或大部分由财政预算拨给,管理权实际上由政府掌握。

2、政府与私营联合型(如:捷克投资中心、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机构由政府单独或政府、私营联合出资建立,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指导管理。两种具体形式的共同的特征是由政府部分出资,投资促进机构保持与政府的联合、汇报,但是投资促进机构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

政府模式往往灵活性较差,而且难以获得有效运作投资促进机构的某些技能,这些技能恰恰存在于私营部门中;但是单纯的私营模式则难以获得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准政府模式就是为了调和上述二种模式的矛盾而出现的一种折衷模式,其显著特点有两个:一是不纳入公务员体系,二是独立预算。

三、民营型模式

从理论上讲,民营型招商引资机构最符合市场运作规律,和其他类型的招商引资机构相比,灵活性和适应性最强。这种机构主要由各类市场主体出资组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工商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通常会成为它的股东。

建立民营行招商引资机构的国家并不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哥斯达黎加投资发展委员会。该机构是在美国财政部的帮助下,由哥斯达黎加国内的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在1985年组建的,由参股的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向董事会派遣董事,和哥斯达黎加政府没有直接关系,不需要向任何政府部门汇报工作。该机构的使命是促进哥斯达黎加的外商直接投资,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哥斯达黎加投资发展委员会为各国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该机构驻迈阿密和波士顿的分支机构为美国的投资者提供了大量的市场分析服务,使美国投资者了解哥斯达黎加的产业发展状况。而在哥斯达黎加国内的招商团队则主要为前来该国开展业务的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项目选择、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帮助。

三种模式的比较及优缺点

长期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自身经济发展的道路上,都普遍把投资促进认为是一项涉及国家发展的宏观公共行政行为,因此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投资促进机构纳入政府组成部门,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目前世界上约80%的投资促进机构都属于上述的第一种类型--政府型,而准政府类型的投资促进机构在世界上约占20%的比例,私营的投资促进机构不到1%

政府模式的优点是权威性较强,缺点是运作不够灵活,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左右,而且受政府公务员体制和预算安排的限制太大,工资往往较低,同时工资水平与工作年限挂钩,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和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可见在政府模式下,既要达到充足的预算资金,又要激励优秀人才的加入和高效工作,这样的理想状况,对许多国家来说是难以实现的。

准政府模式的优点是相对独立,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来设计和执行投资战略,能够营造一定的企业氛围,并通过较高的工资来吸引私营部门具有营销专长的优秀人才加入,缺点是在模式设计时政府和私营参与的“度”难以把握,由于准政府投资促进机构一般仍然归口政府机关管理,容易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调拨限制和干预,存在难以保证独立性的风险,而且掌握不好也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私营部门的优点是摆脱了政府的刻板体制,能够更加灵活、高效的运作,但是却削弱了投资促进机构的权威性和谈判力。

具体来看,各国釆用何种模式,是与其国情与体制相对应的。但作为投资促进机构而言,其设置目标为:一是要能较好地履行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现实国家、地区的经济及产业培育目标;二是要与国际及国内市场对接,具备较强的公关、公共宣传、营销、项目组织、协调能力;三是要根据各国的不同国情和不同发展阶段来设置不同模式的管理协调机构,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其政府的主导和参与力度较强,在市场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政府主导和参与力度相对较弱,但无论选取那种模式,都要以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成果来衡量其最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