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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
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30 来源: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