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住房公积金方面。
(1).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所在行政县(区)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为依据。
(2).提高贷款额度计算倍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不足一年的,贷款额从不超过缴存余额的20倍提高至30倍。
(3).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2孩及以上),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再上浮5万元,最高贷款额度6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再上浮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4).探索实施公积金代际互助。阶段性支持缴存人在缴存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时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个缴存地,且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共同申请的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本条措施建立流动性控制机制,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0%作为流动性控制标准,高于该标准,暂停实施本条措施。
(5).支持职工购房提取。在本市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既可首付款提取,又可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与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6).支持租赁住房提取。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非多子女家庭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的提取限额为实际发生的租金额,按月、按季、按年均可提取。
(7).降低贷款首付比例。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8).支持缴存人租购保障性住房。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缴存人家庭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自行选择按月、按季、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9).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
(10).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程序、担保方式、贷后管理等,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方面。
(1).放宽商贷房屋套数认定条件。推行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区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居民将拟购住房区范围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支持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落实好住房商贷首付比例下调政策。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房贷最低首付比例,将攀枝花市的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当前的25%下调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