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创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将《第三专项指挥部沿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第三专项指挥部沿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攀枝花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第三专项指挥部沿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创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控制水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按照创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业主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设施建设,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全面彻底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控制水污染物排放,防治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主要目标
在金沙江攀枝花段、巴关河、摩梭河、大河、沿江沟和马家田沟开展沿江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达到相关要求;搞好河道沿线环境卫生;严禁沿河道倾倒各类废弃物;规范煤炭、矸石等生产资料、固体废物堆场,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重点确保巴关河、摩梭河、大河水质达到国家农业灌溉用水标准。
三、组织领导
城市沿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第三指挥部负责牵头,第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各区(仁和、西区、东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整治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综合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整治
1.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由水利农机部门牵头,环保、城管部门配合,达到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无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2)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4)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5)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2.严格控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生产活动,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水利农机、城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配合,达到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下列活动:
(1)向水域排放污水;(2)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3)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4)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5)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6)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7)新建港口、码头。
3.集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1)江河饮用水水源: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
(2)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50米内的陆域。
4.列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取水口名单:格里坪水厂、陶家渡水厂、精煤公司水厂、河门口水厂、荷花池水厂、小宝鼎水厂、大渡口水厂、炳草岗水厂、密地小水厂、高梁坪水厂、金江水厂,胜利水库、跃进水库、沙坝田水库和输水河道及渠道。
5.设置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标识牌,由交通部门在主要干道上设立,达到目标:在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起始界设立显眼的标志标识牌,内容载明禁止活动事项、违法责任、保护范围示意图。
(二)河道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
1.范围:包括金沙江攀枝花段、巴关河、摩梭河、大河、沿江沟和马家田沟等水域城区段。
2.内容:(1)实施巴关河、摩梭河、大河、沿江沟和马家田沟整治工程;(2)严禁沿河道倾倒各类废弃物;(3)规范煤炭、矸石等生产资料、固体废物堆场(沿河道岸线设立足够挡墙、护坡并还绿,四维设立非透景围墙);(4)清捞漂浮物。
3.标准:(1)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2)确保巴关河、摩梭河、大河、沿江沟和马家田沟等水域达到国家农业灌溉用水标准;(3)确保城市市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4)确保城市地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5)确保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三)违章建筑拆除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在《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即1995年10月19日)前已有的排污口,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于6月30之前限期拆除或改道。改道要求:延长排污口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即(1)江河上游8500米水域及两侧纵深50米陆域外,下游100米水域及两侧纵深50米陆域外;(2)湖泊、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7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内的陆域;(3)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50米内的陆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在《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即1995年10月19日)后建成的排污口,由环境保护部门于6月30日前限期取缔。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陆域污染源,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城管、国土协同,将污染源取缔或拆除搬迁至保护区外。
(四)建设钒钛产业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工程。由钒钛产业园区负责建设。
(五)集中收集城市污水,纳入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由城市管理局牵头。
五、责任划分
沿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划分按行政区域划分,即凡属沿江范围内需要整治的污染源、排污口和违章建筑拆除等整改整治任务由其所在地政府负责。
六、整改时间要求
(一)3月10日前完成沿江环境综合整治摸底和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并报本专项工作指挥部审查。
(二)6月30日前完成沿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