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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8-08-29 08:40:42  来源:攀枝花日报  选择阅读字体:【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对于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带头执行。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努力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当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与常委会的工作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要做好协调,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每半年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主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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